政治雷達法律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第8條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8條

遷移義務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遷移補償費金額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內領取遷移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