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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第5條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二)農作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與其他植物及水利土壤之改良。 二、人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遷移前,於該處所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人口。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停止營業:原合法營業之建築物、設施無法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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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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