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第7條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 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