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 第9條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9條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為墳墓者,其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殯葬管理條例、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依該條例所定有關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墳墓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