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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得參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佐證文件認定之;工事者,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之。 (二)農作改良物:為耕作人或實際使用人。 二、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為實際使用人。 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為實際使用人。 四、人口:為遷移人口之戶長。 五、停止營業:為營業事業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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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