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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1條

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 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準者 ,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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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