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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9條

左列耕地經省政府核准者,不依本條例徵收:   一 業經公布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出租耕地。   二 新開墾地及收穫顯不可靠之耕地。   三 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之耕地。   四 教育及慈善團體所需之耕地。   五 公私企業為供應原料所必需之耕地。 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定,應報請行政院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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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