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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6條

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 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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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