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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4條

徵收耕地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計 算。 前項收穫總量,依各縣 (市) 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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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