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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第15條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5條
第 二 章 耕地徵收
徵收耕地地價之補償,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票三成搭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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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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