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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8條

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 政府按 耕地所有權人所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補償時代為清 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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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