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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第12條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
第十條
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 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 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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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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