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第12條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 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 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