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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置專利代理人名簿或檔案,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資歷。 三、執行業務地址。 四、專利代理人證書字號。 五、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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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