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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9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託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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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