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 第6條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專利代理人受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 四、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