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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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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