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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董事長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調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擬選任之董事長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任期本準則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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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第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第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第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第8條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第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第1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第12條非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留用人員原任非電…第13條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第1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教育訓練時數如下:一、新任…第1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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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