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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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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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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