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