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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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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