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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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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