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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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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