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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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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