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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2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留用人員原任非電子支付機構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稱之電子支付機構工作經驗。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人員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稱之電子支付機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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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第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第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第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第8條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第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第1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第1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第13條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第1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教育訓練時數如下:一、新任…第1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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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