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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除因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電子支付機構。 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往來金額達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股東。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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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第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第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第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第8條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第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第1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第1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第12條非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留用人員原任非電…第13條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第1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教育訓練時數如下:一、新任…第1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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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