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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於辦理初審日一個月前將辦理時間及地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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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