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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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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