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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之資格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社會工作師之資格,並註銷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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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