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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接受委託之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後,應造具參加甄審者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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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