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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第18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8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得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
第十四條
第二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並繳納證書更新查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第十四條
第二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先行查核。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就
第十四條
第二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查核等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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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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