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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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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