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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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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