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第6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