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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容量等相關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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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