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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5條

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業合作之船數、費用、作業天數、作業海域範圍或應遵守事項等權利義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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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