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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對外漁業合作期滿後需繼續合作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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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