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 第6條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者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於漁船進入漁業合作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有效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漁業合作國許可合作文件影本。 三、漁船遭難、被扣後,負責運送船員回國之切結書。 四、以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方式合作者,並應另檢送漁業合作協議或契約文件影本。 五、由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與漁業合作國洽談漁業合作者,並應另檢送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與漁業合作國洽簽之漁業合作協議或契約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漁業合作國家。 二、合作方式。 三、合作期間。 四、合作漁船之船名、統一編號、漁船類型、總噸位、漁業種類、漁獲物處理方式、卸魚港口。 第一項第二款漁業合作國許可合作文件及第四款、第五款漁業合作協議或契約文件,其非中文或英文本者,應併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一份。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對外漁業…第12條對外漁業合作期滿後需繼續合作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對外漁業合作方式,分為下列二類︰一、付費取得漁船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之權利。二、漁船出租予…第3條漁業合作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一、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第4條漁業合作國有指定合作漁船之卸魚或轉載港口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國與我國就下列事項之一…第5條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第7條前條申請對外漁業合作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申請漁業合作之漁業種類,非漁業…第8條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對外漁業…第9條除漁業合作國已指定漁船應進入該國港口卸魚或轉載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第10條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合作期間所捕漁獲物,應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漁獲證明文件之申請及核…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二、漁業合…第12條對外漁業合作期滿後需繼續合作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准。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