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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1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從事技術合作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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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