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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條

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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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