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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11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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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