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19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19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有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