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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9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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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