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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5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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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