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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3條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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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