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28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8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