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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16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16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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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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