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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1條

市政府應於選舉前一個月,辦理選舉人及候選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及候選人之登記名冊,應於選舉前十五日於該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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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