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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3條

區域選舉於區內分設投票所公開行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開票集中在區公所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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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