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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6條

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 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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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