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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7條

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 定後,於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會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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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